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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者:晨云-小官 日期:2021-12-02 浏览次数:2717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85 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规范帮扶经费管理和使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我院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毕业生。

第三条  资助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发放标准:按 600/人标准一次性发放。(以后年度若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根据教育厅确定帮扶经费额度划拨至学院。

第六条  申报时间:每年6月中旬前,发放时间为当年7月份前(具体时间以上级部门通知为准)。

第七条  申领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一项即可)。

2.系部审核。由系部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列出帮扶建议名单,提出援助方式以及其它帮扶计划。

3.学院审批。由招就处对各系报送的帮扶建议名单及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备案。如未通过或有异议则按流程重新申报审核,同时核查原因。

4.资金发放。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完成发放申请签审后,将补贴如实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账号。

第八条 证明材料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提供本人家庭《扶贫手册》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证明原件一份。

2. 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如毕业生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一份。

3. 残疾毕业生和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一份。

4.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提供同一户口薄内《残疾人证》及与残疾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

5.助学贷款毕业生:提供与银行办理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

6. 就业困难毕业生:由系部审定因自身或其他不可抗拒问题而就业困难的毕业学生证明书。

7.以上享受困难毕业生资助人员均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银行卡号、学生证复印件各两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当年困难就业帮扶经费发放对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生活有铺张浪费现象或高消费行为者;

3.当年未取得毕业条件的学生;

4.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第十条  申请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及家庭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属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就业帮扶资金者,学院将追缴已发放的就业帮扶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各系在受理、审核帮扶经费申请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提前谋划,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的就业创业观,并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心理辅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经费申领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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